(2013)淮法执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少林与卢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林,卢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585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林,农民。被执行人卢晓红。陈少林与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卢晓红应于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陈少林人民币30000元。由于卢晓红未履行义务,根据陈少林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晓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卢晓红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卢晓红长期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少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晓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杨士轩执行员 顾正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