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瑛与被上诉人缪建芳、原审被告福安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瑛,缪建芳,福安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瑛,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建芳,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罗明柏,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安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凯兴小区4号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2218-6。法定代表人陈瑛,总经理。上诉人陈瑛与被上诉人缪建芳、原审被告福安市兴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瑛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陈瑛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上诉人陈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代理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