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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传培诉被告贺天刚、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培,贺天刚,党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游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杨传培,男。委托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天刚,男。被告党雪华,女。原告杨传培诉被告贺天刚、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培的委托代理人陈忠敏,被告贺天刚、党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培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清单一张,借款数额合计为21400元。经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还款,都被予以拒绝,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14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贺天刚辩称,借款不属实,这个借款是624安置房工地上康东应该付给我的沙石款。被告党雪华辩称,2013年3月17日我没有见过原告。借款不属实,这个是原告给我付的材料款,不是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3月27日起陆续向在绵阳小枧624安置房工地负责收材料的原告杨传培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党雪华今天借到杨大爷2000元,3月27号;党雪华今天借到杨大爷500元,3月30号;党雪华今天借到杨大爷1500元,4月1号;贺天刚今借到大爷现金5000元,4月7日…”,累计金额共计21400元。借款到期后,经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二被告辩称借款不属实,这个借款是624安置房工地上康东应该付给二被告的沙石款,但二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资金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天刚、党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传培偿还借款本金214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17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