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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青青与罗军玲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青青,罗军玲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广青青,女,汉族,居民。被告罗军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青青诉被告罗军玲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青青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