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诉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明,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忠,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建,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锋铓,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珏莹,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本诉原告东莞市海罗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4元,减半收取1750.2元,由反诉原告成都杰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国书代理审判员 秦 萌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