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恩胜与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胜,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赵恩胜,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兵,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原告赵恩胜与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恩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恩胜诉称,2012年6月29日,被告陈兵向其借款59000元,后被告逾期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9000元,并要求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被告陈兵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被告陈兵向原告赵恩胜出具借条1张,载明:本人因周转陈兵急需自己周转,向好友恳求借款人民币贰万四千元整(24000),约定2012年7月20日前全部归还,上有陈兵签名及所捺手印。同日,陈兵又在该借条下方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出借人人民币贰万四千元整(¥24000元),上有陈兵签名及所捺手印。2012年8月14日,陈兵又向赵恩胜出具借条1张,载明:本人因周转陈兵急需自己周转,向好友恳求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约定2012年8月19日归还,上有陈兵签名及所摁手印,在该借条下方记载:“今收到出借人”,字样后条子上空白无内容。现赵恩胜诉至本院,主张陈兵欠其两笔借款共计59000元,要求陈兵归还上述借款并给付利息。审理中,赵恩胜陈述,其与陈兵系朋友介绍相识,后发生借贷关系,借贷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对于陈兵第二次借款,没有同第一次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款的事实,赵恩胜称因为2012年6月29日陈兵借过一次钱了,比较熟悉了,就没要求陈兵在2012年8月14日借条中确认收到借款,但该笔借款已实际交付陈兵,但对该主张,赵恩胜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审理中,被告陈兵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赵恩胜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2012年6月29日的借条中,被告陈兵作出了恳求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在当天书面确认收到了所借款项,双方达成借款合意,陈兵亦实际收到了借款,故对赵恩胜要求陈兵归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恩胜主张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仅支持从双方约定还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在2012年8月14日借条中,陈兵作出了恳求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未确认收到借款,仅写下:今收到出借人几个字,本院从双方仅存在借贷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陈兵在2012年6月29日的借条中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借款的先例,依法认定2012年8月14日的借条仅系陈兵要求借款的意思表示,赵恩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已交付陈兵的事实,故对其要求陈兵支付35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恩胜借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恩胜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赵恩胜负担785元,由被告陈兵负担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金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张才冰人民陪审员 朱光葆人民陪审员 高长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戚荣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