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