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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84号原告:罗某某,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雷奇审判员  赵志民陪审员  谷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