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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红与被告秦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红,秦国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李国红,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被告秦国栋,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红与被告秦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红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未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