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曹建军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覃林飞;曹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曹建军,男,1961年5月3日生,壮族,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韦继克,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林辉(又名覃林飞),男,1981年8月5日生,壮族,户籍住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文体路43号(市妇幼保健院),现住河池市颐园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军诉被告覃林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军于2013年10月17日以因原告的胞弟原与被告系好友关系,为避免其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申请暂时撤回起诉,以便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韦江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耀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