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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非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高唐县姜店卫生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高唐县姜店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非执字第86-1号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驻聊城市汇金街17号法定代表人:马荣锁,男,局长。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聊环罚字[2013]12号《聊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3)聊东非执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10月9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