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