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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