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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汝平与唐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平,唐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09号原告刘汝平。被告唐文海。原告刘汝平与被告唐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汝平以“唐文海长期外出”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