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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春、何某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何某春,何某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凰路93号。被执行人何某春,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被执行人何某祎,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春、何某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何某祎借款本息3371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6月20日,以后另计),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归还借款1000元,至全部偿还清楚为此。何某春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调解生效后,何某春、何某祎未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何某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每月有工资领取,依法裁定:逐月扣划被执行人何某祎的工资存款500元以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工作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