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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永海申请执行寿继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海,寿继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海,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寿继再,男,1970年3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董永海申请执行寿继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寿继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寿继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寿继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寿继再之妻莫红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帐号1706024001113359987内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张兴政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