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6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玉平与北京东洲大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平,北京东洲大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6536号原告何玉平,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洲大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大街394号龙德紫金广场4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平诉被告北京东洲大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洲大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