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巧芳与义乌市后宅街道红塘畈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芳,义乌市后宅街道红塘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刘巧芳,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定云,义乌市义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红塘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红塘畈村。诉讼代表人:刘加根,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芳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红塘畈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巧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巧芳负担。审判员 骆巧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