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汪朝阳与杨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阳,杨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汪朝阳。被告:杨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朝阳与被告杨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