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康建平诈骗案判决书00224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府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建平,男。2012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东胜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3)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建平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艳、徐海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建平在与朋友吃饭时认识了王某某,康建平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谎称自己在煤矿、酒店有实体资产,想雇佣王某某为其开车。后康建平又多次向王某某表示府谷县云景君悦酒店是其经营的,其是该酒店的股东,并让王某某在该酒店入股。2012年11月12日左右,王某某分三次将40万元入股款交给康建平,要求康建平出具入股证明,康建平以会计不在,开不了入股证明为理由给王某某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康建平拿到钱后用其中25万元购买了一辆标致508轿车(车牌号为陕KXXX**)。用11万元还了债,用2万元交了房租,2万元自己开支。后王某某打听到康建平没有任何实体资产,在府谷县云景君悦大酒店也没有任何股份,王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之后多次向康建平要钱,康建平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2月22日,王某某在康建平家中找到康建平,康建平没有钱便将购买的标致轿车(车牌号为陕K434**)以2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了王某某,并声称一个月内将剩余的钱还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就再无法联系到康建平,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实,康建平在府谷县云景君悦大酒店没有任何股份,并非该酒店股东。公诉机关提交了借条、证明、购车发票、卖车协议、银行卡查询、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康建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康建平判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康建平当庭认罪,但辩称其向被害人拿的钱是向被害人借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建平在与朋友吃饭时认识了王某某,康建平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谎称自己在煤矿、酒店有实体资产,想雇佣王某某为其开车。后康建平又多次向王某某表示其在府谷县云景君悦酒店有股份,是该酒店的股东,并让王某某在该酒店入股。2012年11月12日左右,王某某分三次将40万元入股款交给康建平,要求康建平出具入股证明,康建平以会计不在为由给王某某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康建平拿到钱后用其中25万元购买了一辆标致508轿车(车牌号为陕KXXX**),其余均挥霍。后王某某打听到康建平没有任何实体资产,在府谷县云景君悦大酒店也没有任何股份,王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之后多次向康建平要钱,康建平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2月22日,王某某在康建平家中找到康建平,康建平没有钱便将购买的标致轿车(车牌号为陕KXXX**)以20万元的价格折抵���了王某某,并声称一个月内将剩余的钱还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就再无法联系到康建平,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实,康建平在府谷县云景君悦大酒店没有任何股份,并非该酒店股东。另查明,被告人康建平因犯诈骗罪被东胜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康建平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康建平的身份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报案后,府谷县公安人员依法查获了被告人。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妻子苏某某陈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朋友吃饭时认识了康永,听康永说他的产业很多,后又请其到府谷县云景君悦酒店吃了几次饭,称云景君悦酒店是他经营的,让其入股。2012年11月12日,其和妻子就在银行取了34万元给了康永,过了三四天,王某某在府谷县滨苑附近又给了康永3万元,此前其给过康永3万元让康永给其办烟草证,康永未给其办,故总计给康永40万元,康永给其写了一支40万元的借条。过了五六天其让康永给其开入股证明,康永称开不了,其陪康永办手机卡的时候康永报的名字是康建平,其就让康永以康建平的名字重给其写了借条。过了几天,其找云景君苑酒店的人打听,得知康永在云景君悦酒店没有股份,康永本人也没有什么资产。其便向康永要钱,康永称等他贷款后再还,过了几天其就联系不到康永了。后其去康永家里让康永写入股证明,康永称他在云景君悦酒店没有股份。后赵某某也来到康永家里,也劝康永给他们还钱。经过商量,康永愿意以他的陕K434**标志508轿车给其出售,车价20万元,当时其和康永写了一份卖车协议。证人赵某某���明,2012年12月21日,王某某对其说他被一个叫康永的人以在府谷县云景君悦大酒店入股的名义骗了40万元。第二天中午,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他找到康建平了,让其和他向康永要钱,其就到了康建平家。经商量后,康建平同意以其的车辆抵20万,并和王某某写了一份卖车协议,其作为证明人在卖车协议上签了字。证人何某某证明,其是府谷县云景君悦酒店的老板,被告人康建平在该酒店没有股份,有挂账消费。借条一支、证明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康建平给被害人王某某打借条一支,2012年12月22日,又写证明一份,被告人康建平在云景君悦酒店没有股份,故愿于2013年1月22日退还王某某本金40万元。被告人康建平工商银行卡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康建平的银行卡2012年11月12日存入人民币320000元,到案发时余额为595.75元。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康建平于2012年11月13日以214700元购买一辆标致508轿车。辨认笔录三份证明,经王某某辨认,被告人康建平应是诈骗其钱财的男子。经赵某某辨认,被告人康建平即是向王某某抵押陕K434**车辆的男子。经何某某辨认,被告人康建平在其所经营的云景君悦大酒店挂账消费。卖车协议一份证明,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康建平将自己所有的陕K434**车辆以20万元卖给王某某。府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两份证明,被告人供述的薛姓房主及吕某均未找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康建平因犯诈骗罪被东胜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康建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其买车共花费25万元,诈骗的其余钱也均用于个人开支。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关于其向被害人拿的钱是向被害人所借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诈骗所得钱财的大部分购买的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余非法所得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康建平七年至九年的量刑过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未缴纳的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超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