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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8月至2013年4月任昌邑市渔政站站长。2013年4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辩护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8月5日和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鲁兵、冯润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到2012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昌邑市某某站站长期间,在接受昌邑市某某局安排的对船籍为某某港的昌邑市所辖机动渔船进行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初核、发放工作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鲁昌渔1009号和鲁昌渔1010号(后改为鲁昌渔61009和鲁昌渔61010号)两艘海洋捕捞渔船,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及该两艘海洋捕捞渔船补助年度内生产作业不明的情况下,便安排该站副站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申报有关材料及发放油价补助资金,致使该两艘渔船船主违规领取2010年度和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共计1217234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两艘渔船的船主已于2013年8月19日将2010年度的燃油补助511754元交还昌邑市渔政站,同月22日由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查扣提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渔船(照片),书证任职文件、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办案说明、补助发放表、相关文件材料等,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涉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补助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发放基本的要求和工作现状也存在一定衔接问题,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是造成损失的客观原因。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找涉案船主做工作,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明毅华审判员  赵万明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