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庞桂花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桂花,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庞桂花,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岭。申请执行人庞桂花与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维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庞桂花于2013年3月25日向山东省维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4月,山东省维坊市坊子区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