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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长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岱山县新中耀修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岱山县新中耀修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长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才。委托代理人应益群。委托代理人顾海港。被告岱山县新中耀修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民。原告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岱山县新中耀修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第10条约定:如双方有对合同及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仲裁方式解决,双方同意由宁波司法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世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