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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韦××,女,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容县罗江镇×村×队。被执行人张××,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容县罗江镇×村×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平审 判 员 周 泽代理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