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委托代理人:苏学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德。再审申请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商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