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金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金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科文,总经理。被告周金虎,男,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湖南省长沙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 关人民陪审员 何俊仪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