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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沣和钢构公司与董中福、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沣和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中福。委托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樊伟。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沣和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沣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中福、一审被告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沣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追加沣和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责任系程序错误;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并致责任划分错误;本案双方系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驳回董中福的诉讼请求。董中福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沣和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沣和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被申请人董中福在起诉时虽未将申请人沣和公司列为被告,但在诉讼过程中,其向法院申请追加沣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董中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并依法追加沣和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系行使法定职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一审庭审已查明,沣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伟在2010年9月13日通过手机短信息邀请董中福,去公司承接工程的施工现场从事焊接工作。事发前,樊伟依约给付了董中福几百元的工钱。同年9月22日董中福在工地受伤,对此沣和公司并未否认。虽然沣和公���认为董中福在工地受伤与工作无关,系其自行摔伤致残,但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抗辩理由,其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原判认定董中福受伤与其在沣和公司处做工具有关联性正确。由于董中福系因工作受伤,沣和公司应当对董中福因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判已考虑到董中福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判决董中福承担全部损失的10%,沣和公司承担90%并无不当。第三、沣和公司虽系有限责任公司,有合法的用工资格,但董中福在沣和公司处做工,工钱系按天结算,双方亦无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存在。故原判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亦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沣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万州区沣和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审 判 员  谢 玥代理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