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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