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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陆伟伟与如皋市新美景网络科技环宇加盟店、黄爱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伟,如皋市新美景网络科技环宇加盟店,黄爱梅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陆伟伟。被告如皋市新美景网络科技环宇加盟店,地址:如皋市如城镇仁寿西路1号(亚细亚康乐休闲中心一楼)。被告黄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伟伟与被告如皋市新美景网络科技环宇加盟店、黄爱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如皋市新美景网络科技环宇加盟店的工商登记名称为如皋市新美锦网络科技环宇加盟店,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伟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