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谢洪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谢洪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潘某,男,1998年5月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潘陆丰,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梅英、孙宗军,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洪英,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谢洪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潘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北斌审 判 员 胡存祥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