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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范强与孙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强,孙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范强,居民。被告孙金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强与被告孙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