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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王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德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炳信。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忠。委托代理人和西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王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炳信、李宗增、被告王德忠及委托代理人和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原被告2009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被告未付清房款,导致诉讼,该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无效后,现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德忠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是由于原告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农用地,至今未办理征用手续,房屋建设也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规划许可,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应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西韩超市房出售合同》,房屋位于新泰市西张庄镇西韩村,主房总价款人民币150000元。后因被告仅支付房款人民币60000元,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因原告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农用地,至今未办理征用手续,房屋建设也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规划许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主张已支付房款人民币60000元,要求原告支付自交付房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装修损失地面砖10500元、门窗26000元、涂料36000元、卷帘门6000元、硬化地面及建设院墙45000元等,直接损失125500元。信赖利益损失51600元。房屋现在价值和合同签订时房价的差价,每平人民币200元的差价,总面积258平方米,信赖利益损失即人民币51600元。原告主张房屋未验收交付,被告便强行入住进行装修,该损失原告不予承担。被告认可该房屋至今没有验收交付,入住该房屋是为了看护该房屋,不让别人进入。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2011)新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2012)泰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西韩超市房出售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收到被告房款人民币60000元,应当返还被告。被告现居住该房屋,亦应返还房屋。原告建设的房屋在未验收、交付的情况下,被告自行入住并进行装修,该部分费用是被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农用地,至今未办理征用手续,房屋建设也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出售房屋,存在过错。被告系新泰市西张庄镇西韩村居民,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属于该村,对该土地的性质及建设的房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及规划许可,被告应当是明知的。因此,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损失各自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被告王德忠房款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王德忠返还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的位于新泰市西张庄镇西韩村房屋。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被告王德忠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迎审判员  岳荣华审判员  王雪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