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田庆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13号。法定代表人冯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晓雪,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伯林,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庆林,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