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5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诉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5741号原告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917室。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材。原告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钧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敖文燕、人民陪审员倪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诉称:200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东城房屋,购房款为2233312.33元。按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该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0年初,原告办理了收房入住手续。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经查,2007年11月19日,被告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已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产权证;诉讼费和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建筑面积134.87平方米,购房款为人民币2233312.33元。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0年初,原告办理了收房入住手续。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2007年11月19日,被告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现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表示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发票,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将房屋交付后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此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所有权证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钧强审 判 员 敖文燕人民陪审员 倪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