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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绳章桂、丁勇军与任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绳章桂,丁勇军,任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绳章桂,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勇军,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怀云,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何丹丹,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绳章桂、丁勇军与被上诉人任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绳章桂、丁勇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亦不损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绳章桂、丁勇军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5元,由上诉人绳章桂、丁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