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林某甲,女,200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