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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卫,男,系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琦,经理。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