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某某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某某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林某。被告:赵某甲。原告林某为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被告从小由父母包办订婚,于1996年农历4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因性格志趣各异,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2011年6月,因被告赌博双方发生争吵,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3日作出(2012)温某某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婚生女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和儿子、女儿的户口薄,用于证明原、被告及儿子、女儿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表,用于证明原、被告属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2012)温某某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和生效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被告赵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农历4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因性格志趣各异,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3日作出(2012)温某某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征求赵某乙的意见,其表示父母如离婚,其与任何一方生活均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本院于2012年11月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夫妻感情并无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赵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妥;婚生儿子赵某乙现虽随原告生活,但其并未明确表示今后也要跟随原告生活,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应由被告抚养为妥。原、被告均依法享有子女探望权。因原、被告所抚养的子女年龄有差异,被告本应适当补偿原告子女抚养费,但原告明确表示子女抚养费由各自承担,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和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赵某丙由原告林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婚生儿子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三、原告林某每月享有探望婚生儿子赵某乙二次的权利,被告赵某甲每月享有探望婚生女儿赵某丙二次的权利,双方相互之间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杨晓冬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