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杨宇与古丈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古丈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行初字第7号原告杨宇,男,苗族,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杨清爱,男,苗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法定代表人邓晓东,县长。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艳红,女,土家族,公务员。原告杨宇与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宇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无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田迤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