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诉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友财与罗昌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友财,罗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诉保字第28号申请人徐友财,男,1942年4月28日生,汉族,高淳区人。被申请人罗昌保,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溧水区人。申请人徐友财与被申请人罗昌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徐友财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现要求对苏AWPX**小型客车一辆(6062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徐方根所有的苏AQXX**小型轿车为其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友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苏AWPX**小型客车一辆(60620元)。申请人徐友财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承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