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峰与被告席海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席海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12号原告张建峰,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海林,男,西安市未央阳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6号。委托代理人闫杨军,男,西安市未央阳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海峰,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张旭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席海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200元,退还原告3000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