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胡建江、周冲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胡建江,周冲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建江。被告:周冲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江、周冲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江、周冲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