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超与于海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于海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27号原告张超,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于海莹,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于海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