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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超与于海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于海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27号原告张超,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于海莹,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于海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