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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7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雷丽颜,雷立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初字第27730号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16层01、02、03、05、06、08单元及17层01、02、03、08单元。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楸,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米琦,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中路135-149号单号。法定代表人雷丽颜,无职务。委托代理人任悦萁,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被告雷丽颜,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悦萁,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被告雷立中,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悦萁,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金融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众金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楸到庭参加了诉讼,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大众金融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奥龙堡公司、雷丽颜为在大众金融公司指定经销商广东乘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辉腾轿车一辆,向大众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同年9月1日,奥龙堡公司、雷丽颜与大众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奥龙堡公司作为借款人、雷丽颜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大众金融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56万元。当日,雷立中向大众金融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奥龙堡公司、雷丽颜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9月13日,奥龙堡公司、雷丽颜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用作其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同��9月19日,大众金融公司依约发放了全额贷款。按照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奥龙堡公司、雷丽颜应于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9月,每月19日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雷立中就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奥龙堡公司、雷丽颜自2012年11月起开始逾期至今没有偿还,雷立中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众金融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12月3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复提醒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履行还款义务,但奥龙堡公司、雷丽颜至今未偿还,雷立中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2月8日,大众金融公司向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立即清偿提前到期贷款。但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至今未履行偿还提前到期贷款的义务。故大众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奥龙堡公司、雷丽颜偿还购车贷款及相关费用,包括截至2013年2月8日的逾期本金71667.14元、提前到期本金202463.59元、利息9254.81元、罚息1754.19元、提前还款费8423.92元;要求奥龙堡公司、雷丽颜支付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计算,在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要求雷立中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大众金融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贷款申请材料;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3、《担保函》;4、机动车登记证书;5、催款函;6、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7、中国工商银行代付费处理成功明细表及费用终止报告。被告奥龙堡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雷丽颜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证据。被告雷立中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大众金融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奥龙堡公司、雷立中为购买轿车一辆向大众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并填写了贷款申请表。2011年9月1日,奥龙堡公司作为借款人、雷丽颜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大众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借款人向经销商支付购买1辆辉腾V63.6轿车的价款(发票价格80万元,首付款24万元);贷款金额56万元;贷款期限4个月,自起息日计算;第1到24期还款金额为26518.33元,放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月还款日及结息日为每月与起息日相同的日历日;基本月利率1.05%,除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保持不变;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授权贷款人在每一还款日直接扣划应付款项;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此未还款将被视为逾期付款,双方同意按期前欠本、期前欠息、罚息、当期欠本、当期欠息、其他费用及赔偿的顺序清偿;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对于提前还款或提前部分还款,贷款人将加收提前还款金额3%的费用,其他还款计划变更将收取人民币100元的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任一违约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将构成违约;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时,贷款人将另收取出具催款函的费用每次100元及进行现场调查的费用300元;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终止及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对贷款人出具的“归还全部贷款函”应无条件放弃任何抗辩;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基本月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任何以预付费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借款人预留地址的文件、通知或信件均应被视为有效及合理送达,上述文件、通知或信件将自邮递发出时起48小时内视为已被借款人收到等。同日,大众金融公司为抵押权人、奥龙堡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上述《贷款合同》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同意以所购机动车作为抵押担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根据贷款合同所发放的56万元贷款;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如抵押人为自然人则其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全部应由借款人支付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应付费用;仅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之后,抵押合同方能终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方能归还抵押人等。该合同后附有抵押物清单,载明了抵押金额、车牌号、车架号等内容。雷立中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大众金融公司签订了《担保函》,载明:为确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签署并向债权人出具本担保函;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之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其他应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保函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主债权贷款金额为56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本保函自保证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本保函所列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终止,本保函项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合同签订后,大众金融公司将贷款本金56万元划入约定帐户。奥龙堡公司购买了×××辉腾牌轿车一辆,并于2011年9月13日对该车办理了以大众金融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自2012年11月起,奥龙堡公司、雷丽颜未按期偿还借款。2013年2月8日,大众金融公司在发出两封催款函后又分别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预留地址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写明:在多次催告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支付全部逾期款项(包括逾期利息及清收费用)共计293563.65元;如果7日内不能全额支付,将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协助将所购车辆交还给指定的经销商,在借款人或保证人的配合下,大众金融公司将为贷款车辆寻求最优的处置渠道,扣除全部应付款后余款退还。截至2013年2月8日,奥龙堡公司、雷丽颜累计拖欠大众金融公司逾��本金71667.14元、提前到期本金202463.59元、利息9254.81元、罚息1754.19元。此后,奥龙堡公司、雷丽颜未曾还款,雷立中未承担保证责任,亦未按要求将贷款所购车辆交给大众金融公司处置。上述事实,有大众金融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奥龙堡公司、雷丽颜与大众金融公司所签《贷款合同》、奥龙堡公司与大众金融公司所签《抵押合同》、雷立中与大众金融公司所签《担保函》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各方应当按照合法有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大众金融公司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贷款人的义务。奥龙堡公司、雷丽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大众金融公司催款未果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是依照约定行使合同赋予贷款人的权利,其要求奥龙堡公司、雷丽颜偿付截至2013年2月8日的本金、利息、罚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规定的上限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提前还款费,本院认为,本案是大众金融公司在奥龙堡公司、雷丽颜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救济途径,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计划的情形,因此大众金融公司要求奥龙堡公司、雷丽颜支付提前还款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雷立中应当按照约定对上述奥龙堡公司、雷丽颜应付款项向大众金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向奥龙堡公司、雷丽颜追偿。奥龙堡公司、雷丽颜、雷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雷丽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八日的借款本金二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元七角三分(其中逾期借款本金七万一千六百六十七元一角四分、未到期借款本金二十万二千四百六十三元五角九分)、利息九千二百五十四元八角一分、罚息一千七百五十四元一角九分,并自二○一三年二月九日起至偿清前款应付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前述款项的利息;二、被���雷立中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雷丽颜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雷立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雷丽颜追偿;四、驳回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二元,由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雷丽颜、雷立中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惠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