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友定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定,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吴友定。被告:杨萍。原告吴友定与被告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案号:(2013)甬北立预字第255号]。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吴友定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将不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友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