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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友定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定,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吴友定。被告:杨萍。原告吴友定与被告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案号:(2013)甬北立预字第255号]。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吴友定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将不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友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