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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与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瑶,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659号原告何瑶,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辉,男,1979年1月3日出生,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瑶与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瑶,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辉、谭丽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瑶诉称:2013年7月2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原告进入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1区3号楼6单元楼道,被进门左手墙面上方距地面2.2米左右高的一块长65厘米、宽32.5厘米、厚1厘米的墙面瓷砖掉下砸到头上,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大约2分钟左右,才感觉头剧痛,并有头昏、恶心症状,用手一摸,被砸处鼓起一个大包。后来去了医院治疗,被告垫付了当时的医疗费。治疗3天后,原告仍然头痛、头晕,需要继续治疗,但是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3.65元、误工损失1907.62元、交通费69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3470.2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被告已经在事故发生的地方张贴了禁止停车通知,原告仍旧将车停放在楼道,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事发后,被告已经陪同原告就医,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2时30分许,原告何瑶在进入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1区3号楼6单元楼道时,因墙壁瓷砖脱落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伤情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建议休假13天,自行负担医疗费493.65元。2013年9月30日×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证明该公司员工何瑶,扣除病假13天工资1907.6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病历手册,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共楼道的瓷砖脱落导致原告何瑶受伤,对于何瑶受到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以原告何瑶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要求减轻其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主张医疗费493.65元、误工费1907.62元,数额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完善的证据,本院根据其就诊情况予以酌定。对于营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千四百四十一元二角七分;二、驳回原告何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