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府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判决书00232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府刑初字第00232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女。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三宝、代理检察员徐海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处理已故儿子张某与赵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进入赵某某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赵石尧村人民西路粮油巷1号的家中,并吃住在赵某某家中,至2013年8月22日上午经赵某某家人及民警多次劝说仍拒不离开。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睡在赵某某家中并利用赵某某家中炊具做饭,但未对赵某某家中进行破坏。2013年8月22日上午府谷县公安局民警两次劝说二被告人离开未果后将二人强行带离赵某某家中。公诉机关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光盘制作说明、证人郑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处罚记录、现场处置摄像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判处一至两个月拘役。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均当庭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房产证复印件、光盘制作说明、证人郑某、陈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处罚记录、现场处置摄像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二被告人的户籍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达17日,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且非法侵入住宅后未对被害人家庭造成实质性危害,无损害后果,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的量刑稍轻,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