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尚德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尚德锋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四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豹,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德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尚德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周巧慧人民陪审员 吴一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