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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终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魏子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魏子良,刘东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0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又名定远县耿巷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原耿巷街上,机构代码486162906。法定代表人:刘晓晖,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子良,男,200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魏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魏子良父亲,委托代理人:刘传巧,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旭,男,200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4年6月10出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东旭父亲,上诉人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魏子良的法定代理人魏某达成和解,现上诉人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定远县侯氏耿巷小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庆龙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夏 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