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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桂香、周有德与汪华杰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周有德,汪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7号申请人刘桂香,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周有德,男,汉族,系刘桂香丈夫。委托代理人虞先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华杰,男,汉族,农民。刘桂香、周有德与汪华杰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汪华杰返还刘桂香、周有德现金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3)商执字第00022号汪华杰申请执行刘桂香、周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桂香、周有德交执行款4025元,此款提存在本院执行账户,故现从此款中支取2510元做为本案执行款并已由申请人领取,剩余1515元另案处理退给汪华杰,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汪华杰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