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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瑞英与被执行人潘玉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潘XX。申请执行人张瑞英与被执行人潘玉坚离婚纠纷一案,2005年8月9日作出的(2005)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婚生小孩潘X抚育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XX自动履行抚育费3600元,并已将3600元打入法院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149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微信公众号“”